乌政〔2016〕106号
乌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2016年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批复
县建设和交通局:
县建设和交通局上报的《关于确定2016年乌兰县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请示》(乌建交[2016]47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海西州交通局([2012]5号)文件精神,同意确定2016年重点货物源头单位为: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海西州莫河驼场盐场、中盐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柯柯盐场、都兰县兰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此复。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