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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4 17:37:09
编辑: 乌兰新闻网

  乌政〔2016〕106号

  乌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2016年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批复

  县建设和交通局:

  县建设和交通局上报的《关于确定2016年乌兰县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请示》(乌建交[2016]47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海西州交通局([2012]5号)文件精神,同意确定2016年重点货物源头单位为: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海西州莫河驼场盐场、中盐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柯柯盐场、都兰县兰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此复。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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