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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乌兰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22-04-18 09:02:42
编辑: 乌兰新闻网

  为维护乌兰县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乌兰县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二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及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是拒绝、阻碍、侮辱、威胁、殴打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检查、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及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是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抖音、快手、QQ群、短信群等散布、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是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疫情排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六是进出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农贸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社区、村委、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双码检验、车辆检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是已经被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或者拒绝执行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医学观察、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等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八是明知已经被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原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其他场所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是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一是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十二是违反规定组织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违反规定聚集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三是非法捕杀、转运贩卖、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饲养者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扩散的。

  十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五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乌兰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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