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现就我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禁酒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禁酒对象
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规定。
二、禁酒规定
1.严禁工作日(含值班值守及执勤等)饮酒;
2.严禁节假日酗酒;
3.严禁下基层公务接待中饮酒;
4.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
5.严禁在抗洪、抗旱、抗震等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及重要敏感时期饮酒;
6.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7.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
8.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
9.严禁各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10.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党委(党组)要从维护党的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酒规定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同时,要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方式,把禁酒规定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中。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谈话提醒,督促党员干部认真执行禁酒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做好表率,带头遵守禁酒规定,管好班子和队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禁酒规定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执纪。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执行禁酒规定不力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禁酒规定的有关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及时公开典型案例,强化纪律震慑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县纪委监委移送。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党委(党组)、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执行禁酒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的权限和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同时,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禁酒规定情况将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共乌兰县纪委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